你好石律师 我是经朋友介绍一个专门做贷款的 在上海拍拍贷办的 你好石律师 我是经朋友介绍一个专门做贷款的 在上海拍拍贷办的一个网贷四千元 然后给我做派派贷那个人说不用还的 现在拍拍贷经常打电话或者发QQ留言说上门要钱还款啥的 要我还八千多远这个是不是高利贷了
2019-07-23 14:30 ask201……(北京) 已有 7 位律师回答
1 毕丽荣律师 电话:13049633889 2019-07-23 14:44
可以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来履行的
2 年遇春律师 电话:13723729928 2019-07-23 15:44
两分以上的利息不还。
3 顾倩团队律师 2019-07-23 14:40
您好,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 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 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 求出借人 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 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 申维丰律师 2019-07-23 15:00
您好,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 徐卫东律师 2019-07-23 15:30
超过银行同期利率四倍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6 赵江涛律师 2019-07-23 18:40
超过年利率36%部分 无效
7 李大贺律师 2019-07-23 20:35
如果是每月等额偿还,以后的本金、利息要逐渐减少,这样总共下来,本息还要远远小于本金×2%×借款月数。具体计算,每个月的本金因该为(原始本金-已经支付过的本金),每个月的利息等各种费用≤【(原始本金-已经支付过的本金)×2%】。
根据“法释[2015]18号”文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本金(以实际收到金额为准,且应减去前期已支付费用)、利息(年24%以内绝对保护,年36%以内相对保护)要偿还。但是不合法的利息费用部分,在兼顾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可以拒绝支付。根据“法释[2015]18号”文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过多支付的部分,债务人可以(协商、调解、诉讼)要回。故意失联的,之后的利息不予计算。
根据“法释[2015]18号”文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本金(以实际收到金额为准,且应减去前期已支付费用)、利息(年24%以内绝对保护,年36%以内相对保护)要偿还。但是不合法的利息费用部分,在兼顾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可以拒绝支付。根据“法释[2015]18号”文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过多支付的部分,债务人可以(协商、调解、诉讼)要回。故意失联的,之后的利息不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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