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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17.6月入司至今,公司在各城市开设分公司,我目前就职于常州XX公司
本人于2017.6月入司至今,公司在各城市开设分公司,我目前就职于常州XX公司 本人于2017.6月入司至今,公司在各城市开设分公司,我目前就职于常州XX公司,是一家以车抵押贷款的公司,去年6月至今已与多数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已经不做放款业务,我是内勤,做后期收尾工作了,现未通知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只是通知分公司上级领导来与我交谈。若现在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应如何赔偿?N?还是N+1?另外今年有5天年假未休,该如何算赔偿?并且公司的公积金一开始缴纳并非公司和个人对半承担,而是个人15%,公司5%,直至今年才改正过来对半承担,对公积金部分赔偿时是否有其他说法呢?
2019-07-12 10:52 时光机(江苏-常州) 已有 5 位律师回答
1 李大胜律师  电话:18061380723  2019-07-12 14:57
你好,当面咨询律师计算。
2 辛艳茹律师  2019-07-12 11:03
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赔偿金
3 驰东法律团队律师  2019-07-12 11:05
问题较多,付费咨询可以解答,我微信手机同号
4 110网律师  2019-07-12 13:05
您好,可以获得相应赔偿
5 陈晓云律师  2019-07-12 15:49
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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