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合同签定的问题 2013年3月1日合同到期,今天人事要我签新合同,三年一签。以前的合同有关基本工资的那一块是空这的,这一次是这样写的:乙方工资报酬不低于每月基本工资1370无人民币。我想问的是, 那以后发生纠纷,是不是就按1370来赔偿,这样是不是合法?因为这只是基本工资,实际比这拿的多。可不可这样认为,合同我可以签,但是如果发生纠纷,因该按2008年新合同法说的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我理解的平均工资就是税前工资,这样理解对吗?谢谢。
2013-02-26 10:17 rtrtrt(江苏-苏州)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刘中良律师 电话:13798385584 2013-02-26 10:26
你的理解是对的,有纠纷肯定按实际收入来补偿,而不是基本工资
2 110网律师 2013-02-26 12:39
看原来合同的约定。
3 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3-02-26 22:11
是的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