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股份公司 利华食品股份公司由甲.乙丙丁四家公司作为发起人以发起方式设立,注册资本500万元,一次邀请,甲公司以人民币100万元出资,乙公司以房地产和专利技术作价300万元出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后签发公司营业执照.甲公司代表任利华公司董事长,乙公司代表任利华公司副董事长.经股东大会同意,利华公司与甲公司签订长期购销合同,甲公司以自己持有的利华公司股票作为质押.1年后利华公司分配股利时,发现乙公司联合会计事务所将自己作为出资的房产和专利技术高估作价,遂决定不向乙公司分配股利.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利华公司设立是否合法,为什么?
2,甲公司与利华公司的购销合同的质押行为效力如何认定?
3,关于乙公司高估作价出资的法律后果如何?
4,对于乙公司的不实出资行为应如何处理?
1,利华公司设立是否合法,为什么?
2,甲公司与利华公司的购销合同的质押行为效力如何认定?
3,关于乙公司高估作价出资的法律后果如何?
4,对于乙公司的不实出资行为应如何处理?
2010-07-04 13:09 东洋立燕(陕西)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超级账号5律师 2010-07-04 17:28
1、公司设立合法。
2、质押行为有效。
3、乙公司涉嫌虚假出资,应当补缴出资,并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质押行为有效。
3、乙公司涉嫌虚假出资,应当补缴出资,并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 超级账号5律师 2010-07-05 11:25
建议委托律师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