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还款 借款人于2015年1月向出借人实际借款8万元,向出借人打借条10万元,截止2017年年底,借款人无法还款,之后借款人出借人协商,于2018年1月1日重新签订协议并找本人担保,本人已在10万元的借条上面签字担保。协议规定,截止2018年12月31日偿还10万元不算利息,逾期从借款之日起收月2%的利息。截止2019年6月,借款人仍无法还款,我作为担保人,如果我还款,需要偿还多少本金和利息?
2019-06-24 10:26 dxc664……(甘肃-张掖) 已有 4 位律师回答
1 蒙彦军律师 电话:13636813455 2019-06-24 10:29
你好,积极还款是根本办法,利息及违约金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处理,法定最高年利率为24%。
2 陈铠楷律师 2019-06-24 10:37
保证人有还款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3 王丽侠律师 2019-06-24 10:50
你好,建议积极还款,
4 李大贺律师 2019-06-25 07:17
根据“法释[2015]18号”文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本金(以实际收到金额为准,且应减去前期已支付费用)、利息(年24%以内绝对保护,年36%以内相对保护)要偿还。但是不合法的利息费用部分,在兼顾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可以拒绝支付。根据“法释[2015]18号”文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过多支付的部分,债务人可以(协商、调解、诉讼)要回。故意失联的,之后的利息不予计算。
注意操作、财务、信用、合规和民事责任风险甚至是刑事责任风险的识别与防范。
利息(有时会以管理费等名义出现)不得预先扣除,预先扣除的,不得计入本金(或冲抵实际收到本金)。过高的利息部分,法律不予支持。管理费没有支付给借款人的,不得作为本金计算。借款人的本金数额以实际收到的资金数确定。利息、管理费及其他费用总计不得超过年24%(月2%),超过部分的,据实扣减(年24%以内绝对保护,年36%以内相对保护)。故意失联的,之后的利息不予计算。当然,对方违法催收的,追究其违法犯罪责任。
注意操作、财务、信用、合规和民事责任风险甚至是刑事责任风险的识别与防范。
利息(有时会以管理费等名义出现)不得预先扣除,预先扣除的,不得计入本金(或冲抵实际收到本金)。过高的利息部分,法律不予支持。管理费没有支付给借款人的,不得作为本金计算。借款人的本金数额以实际收到的资金数确定。利息、管理费及其他费用总计不得超过年24%(月2%),超过部分的,据实扣减(年24%以内绝对保护,年36%以内相对保护)。故意失联的,之后的利息不予计算。当然,对方违法催收的,追究其违法犯罪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