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郑州平安信贷贷款1万整,下款的时候发信息说信息有误,让联系客服 我在郑州平安信贷贷款1万整,下款的时候发信息说信息有误,让联系客服,联系客服之后发给我的单是我的卡号填错了,然后两次分别让我转3000以确定是本人贷款。最后一次让转五千多就没转,说是最后一次更正银行卡信息。已经跟他签了电子合同,合同上面显示不是我的卡号,也显示的转账失败,但是有个还款账单,12期。未出单。这样的话会不会每个月还要我去还这个款啊
2019-06-17 15:25 ask201……(广东-深圳) 已有 9 位律师回答
1 刘中良律师 电话:13798385584 2019-06-17 15:28
网络诈骗,谨防被骗
2 王皓律师 电话:18104515837 2019-06-17 15:29
你好,合同如何约定的?
3 蒙彦军律师 电话:13636813455 2019-06-17 15:35
您好 要根据合同内容判断
4 年遇春律师 电话:13723729928 2019-06-17 15:47
向客服核实。
5 刘祖虎律师 2019-06-17 15:44
要根据合同内容判断
6 冯倩雯律师 2019-06-17 16:12
一般都是按照你们签订的合同来处理的。
7 李大贺律师 2019-06-17 17:37
如果是每月等额偿还,以后的本金、利息要逐渐减少,这样总共下来,本息还要远远小于本金×2%×借款月数。具体计算,每个月的本金因该为(原始本金-已经支付过的本金),每个月的利息等各种费用≤【(原始本金-已经支付过的本金)×2%】。
根据“法释[2015]18号”文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本金(以实际收到金额为准,且应减去前期已支付费用)、利息(年24%以内绝对保护,年36%以内相对保护)要偿还。但是不合法的利息费用部分,在兼顾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可以拒绝支付。根据“法释[2015]18号”文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过多支付的部分,债务人可以(协商、调解、诉讼)要回。故意失联的,之后的利息不予计算。
根据“法释[2015]18号”文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本金(以实际收到金额为准,且应减去前期已支付费用)、利息(年24%以内绝对保护,年36%以内相对保护)要偿还。但是不合法的利息费用部分,在兼顾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可以拒绝支付。根据“法释[2015]18号”文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过多支付的部分,债务人可以(协商、调解、诉讼)要回。故意失联的,之后的利息不予计算。
8 陈晓云律师 2019-06-17 21:19
联系贷款机构并与之达成还款方案,否则将面临贷款机构的起诉,利息超过年利率36%以上部分法律不予支持
9 李晓玲律师 2019-06-18 09:37
谨慎处理,防止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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