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平安贷款70000元,实际到账67900元,分36期等额本息还款 我在平安贷款70000元,实际到账67900元,分36期等额本息还款,每个月还3501元,我目前已经还了26期91000元,后来经过查询每个月3501还款额中利息只有2百多,还有1300元是管理费保险等其他费用,请求律师解答其他费用是怎么解释,算作利息部分么,平安就是这样套路用户,把利息转嫁到其他费用里,如果按照本金额外的费用来计算利息都可以达到年利率百分之44,请相关专家给予指导
2019-06-12 15:08 ask201……(内蒙古-呼和浩特) 已有 5 位律师回答
1 蒙彦军律师 电话:13636813455 2019-06-12 15:11
你好,积极还款是根本办法,利息及违约金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处理,法定最高年利率为24%。
2 李大贺律师 2019-06-12 16:26
根据“法释[2015]18号”文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本金(以实际收到金额为准,且应减去前期已支付费用)、利息(年24%以内绝对保护,年36%以内相对保护)要偿还。但是不合法的利息费用部分,在兼顾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可以拒绝支付。根据“法释[2015]18号”文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过多支付的部分,债务人可以(协商、调解、诉讼)要回。
注意操作、财务、信用、合规和民事责任风险甚至是刑事责任风险的识别与防范。
利息(有时会以管理费等名义出现)不得预先扣除,预先扣除的,不得计入本金(或冲抵实际收到本金)。过高的利息部分,法律不予支持。管理费没有支付给借款人的,不得作为本金计算。借款人的本金数额以实际收到的资金数确定。利息、管理费及其他费用总计不得超过年24%(月2%),超过部分的,据实扣减(年24%以内绝对保护,年36%以内相对保护)。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与出借人以居间费用形式规避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规定的,应当认定无效。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单方延长借贷期限的,无效,你可以按照原约定的期限执行。
债权人拖延收款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注意操作、财务、信用、合规和民事责任风险甚至是刑事责任风险的识别与防范。
注意操作、财务、信用、合规和民事责任风险甚至是刑事责任风险的识别与防范。
利息(有时会以管理费等名义出现)不得预先扣除,预先扣除的,不得计入本金(或冲抵实际收到本金)。过高的利息部分,法律不予支持。管理费没有支付给借款人的,不得作为本金计算。借款人的本金数额以实际收到的资金数确定。利息、管理费及其他费用总计不得超过年24%(月2%),超过部分的,据实扣减(年24%以内绝对保护,年36%以内相对保护)。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与出借人以居间费用形式规避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规定的,应当认定无效。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单方延长借贷期限的,无效,你可以按照原约定的期限执行。
债权人拖延收款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注意操作、财务、信用、合规和民事责任风险甚至是刑事责任风险的识别与防范。
3 陈晓云律师 2019-06-12 16:59
联系贷款机构并与之达成还款方案,否则将面临贷款机构的起诉,利息超过年利率36%以上部分法律不予支持
4 冯倩雯律师 2019-06-12 17:03
最好谨慎处理,防止损失。
5 李晓玲律师 2019-06-13 09:32
年利率超过24%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这部分可以拒绝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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