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问题 本人女48岁,1982年至1992年之间在铁四局新运处(现中铁四局八公司)工作,属于第三产业服务公司的知青工。1992年底服务公司解散,我们失业至今。由于当时铁四局属于铁道部直接管辖,所以当时单位并没有把我们的劳动关系移交至地方劳动局。现我自己以自由职业的身份购买劳动保险已14年,50岁时已连续购买养老保险16年,请问根据现行的社保政策,我是否有权要求单位和社保局承认我当时在单位的工龄,并50岁领取养老金???恳请专业律师给予解答为盼!!!
2019-06-04 17:53 李戈平(安徽-合肥)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毕丽荣律师 电话:13049633889 2019-06-04 18:38
这样蚵按照社保局的规定来处理的
2 陈晓云律师 2019-06-04 20:13
直接联系社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