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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15年用公积金购买商品房,并支付了首付,合同交房日期是2016年12月
本人于2015年用公积金购买商品房,并支付了首付,合同交房日期是2016年12月 本人于2015年用公积金购买商品房,并支付了首付,合同交房日期是2016年12月,但是开发商于2019年才修建好房屋,通知我们办理公积金,之前办理的因为开发商原因未办下来,今天说可以交房了,但是要我们支付六万多违约金,请问合法吗,我们该怎么办,涉及八十多户人家,打官司的话能打赢吗?合同里面他们违约支付我们违约金少,我们违约支付他们违约金多,这是不是不平等合同,可以起诉撤销该合同,麻烦指点,谢谢
2019-05-31 16:03 L飞燕(贵州-黔西南)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王珂律师  2019-05-31 16:13
开发商违约为何要让你们支付违约金?明显在诳你们,在满足交房条件的情况下要撤销的可能性不高,
2 陈铠楷律师  2019-05-31 16:27
你好!根据合同的约定履行和处理,协商不好可起诉处理。
3 陈晓云律师  2019-05-31 18:26
有权拒绝其不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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