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被盗用开卡 本人身份证在2009.07.28日深圳遗失(已登报挂失),被人在2010.01.05日在南昌开卡借记卡。现在揭阳普宁人民法院给我传票,上面写有2010.01.05日开的那张卡那边起诉人汇入了20000元,现在起诉我不当得利想要回去。请问我现在要怎么处理,我昨天去派出所报警,派出所不受理,说这个应该由银行来报警。我两年都没有离开过深圳了,公司可以开具我在上班的证明,没有去南昌开过卡.
我现在该怎么做。
我是否要去开庭,是否有义务从深圳到普宁?开庭会怎么判决,败诉又会有什么损失?
我现在该怎么做。
我是否要去开庭,是否有义务从深圳到普宁?开庭会怎么判决,败诉又会有什么损失?
2010-07-02 09:20 zxccic……(广东-深圳) 已有 5 位律师回答
1 孙新律师 电话:13180101358 2010年07月02日 09时59分
银行审查不严应负责任。不用去普宁。法院缺席判决还那人钱就是了。
2 孙新律师 2010-07-02 09:28
你是不应当承担责任的,你的登报挂失证据还有吗 应当去开庭,不然有理也会变成没理。
3 倪振杨律师 2010-07-02 09:33
没问题,办卡需要本人签字的,没有签字就不是你的责任!
4 110网律师 2010-07-02 09:44
1 身份证遗失无需登报声明,2 你无责任,银行应负审查不严责任,3 建议委托律师全权代理解决,可以最大限度的维护你的权益.
5 李翠英律师 2010-07-02 10:09
建议委托律师积极应诉,否则将承担不利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