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医疗损害鉴定办法》在宝安法院得不到执行 粤高法[2011]56号《广东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医疗损害鉴定办法》已经于2011年11月17日试行,为什么我的2012年2月20日起始的医疗损害案在宝安区法院还分医疗事故和医疗过错来区分鉴定,而不是按新办法规定的做统一的医疗损害鉴定,而且宝安法院还判定由不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2013年度委托医疗损害鉴定机构拟入册机构名单中的深圳医学会来做医疗事故鉴定,这不是执法机构有法不依,那么老百姓该怎么做,请求法律权威援助,本人将不胜感激!
2013-02-17 18:38 312@qq……(广东-深圳)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3-02-17 19:36
本质无区别。
2 吴君瑜律师 2013-02-18 10:24
要综合整个案情来分析。
相关法律问题
二00七年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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