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被北京昌龙运通借走30万元 ,到期后不还本金,更无利息 2015年被北京昌龙运通借走30万元 ,到期后不还本金,更无利息,现在经手人也不接电话,我该怎么办,请律师指点
2019-05-18 22:19 付之一笑(辽宁-铁岭) 已有 5 位律师回答
1 刘哲律师 电话:18841687472 2019-05-19 06:36
搜集证据,起诉
2 张亮律师 电话:18604091120 2019-05-19 21:41
尽快起诉,同时申请财产保全
3 曹先坤律师 2019-05-18 22:21
起诉解决
4 李大贺律师 2019-05-19 11:32
借贷:
如果是每月等额偿还,以后的本金、利息要逐渐减少,这样总共下来,本息还要远远小于本金×2%×借款月数。具体计算,每个月的本金因该为(原始本金-已经支付过的本金),每个月的利息等各种费用≤【(原始本金-已经支付过的本金)×2%】。
根据“法释[2015]18号”文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本金(以实际收到金额为准,且应减去前期已支付费用)、利息(年24%以内绝对保护,年36%以内相对保护)要偿还。但是不合法的利息费用部分,在兼顾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可以拒绝支付。根据“法释[2015]18号”文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过多支付的部分,债务人可以(协商、调解、诉讼)要回。
注意操作、财务、信用、合规和民事责任风险甚至是刑事责任风险的识别与防范
如果是每月等额偿还,以后的本金、利息要逐渐减少,这样总共下来,本息还要远远小于本金×2%×借款月数。具体计算,每个月的本金因该为(原始本金-已经支付过的本金),每个月的利息等各种费用≤【(原始本金-已经支付过的本金)×2%】。
根据“法释[2015]18号”文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本金(以实际收到金额为准,且应减去前期已支付费用)、利息(年24%以内绝对保护,年36%以内相对保护)要偿还。但是不合法的利息费用部分,在兼顾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可以拒绝支付。根据“法释[2015]18号”文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过多支付的部分,债务人可以(协商、调解、诉讼)要回。
注意操作、财务、信用、合规和民事责任风险甚至是刑事责任风险的识别与防范
5 刘丽丽律师 2019-05-27 16:17
你好!
尽快起诉,同时申请财产保全
尽快起诉,同时申请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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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回复我投资北京一公司,但到期,那公司没有按约定时间返还我投资的本金和利息,我该怎么办理?我本人不在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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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个回复你好,我2016年在中国银行办理了三年定期国债业务,到期后我去取利息和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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