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姻存续期间,丈夫与人合资购买了2处工业用地并出租厂房给第3方经营获取租金,工商登记股东是我丈夫 夫妻婚姻存续期间,丈夫与人合资购买了2处工业用地并出租厂房给第3方经营获取租金,工商登记股东是我丈夫,我从未参与任何经营管理的工作,包括股东决议等。现因为丈夫与人通奸育有一非婚生女儿要离婚,请问我可以要求分割丈夫这些股权吗?丈夫可以未经我同意转让这些股权给别人吗?厂房只是出租并没有实体经营,丈夫可以违规做负债经营吗?期待您的答复!
2013-02-16 10:32 Hbl123……(广东-佛山)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陈晓云律师 电话:13810012526 2013年02月16日 10时49分
离婚时你有权分割此股权及股东分红。
股权转让按公司法与公司章程处理。
产权人有权出租。
股权转让按公司法与公司章程处理。
产权人有权出租。
2 邹连香律师 2013-02-16 10:36
您好,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经营性收益,如果双方没有特别约定,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 江珍来律师 2013-02-16 10:42
不管有无违规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