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我们父母名下的房产,曾经在2001年分给六子女,没有过户 请问:我们父母名下的房产,曾经在2001年分给六子女,没有过户,六子女各自将分得的房产管理使用了两年之后,2003年父母反悔,去公证处声明“分契”作废,之后各子女仍然管理使用着。后来,父母又将该房产写了遗嘱给六子女中的四子女(我们两个女儿给银行存款),之后父母将房产出售,房款给了遗嘱中的四子女。父母去世之后,我们两个女儿是否还可以依据公证前的“分契”从四子女那里要回总房款的六分之一?我们认为,“分契”形成后,六子女也实际上得到了房产(管理使用过就是证据),所以,公证作废的公证书无效,尽管房产仍然在父母名下,但父母已无权再处分该房产,处理的房款应该有我们两人的份额。您觉得我们这样诉求合理合法吗?
2019-05-14 09:22 爱莲(山东-烟台) 已有 4 位律师回答
1 毕丽荣律师 电话:13049633889 2019-05-14 09:43
这是不合理的
2 刘丽丽律师 2019-05-14 10:33
你好!
不合理。
不合理。
3 陈晓云律师 2019-05-14 10:50
不合法
4 柳基伟律师 2019-05-23 15:43
可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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