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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权纠纷案
生命权纠纷案 该案情是被告购买早期城镇郊区一房屋,房屋旁有一公用水塘,屋主为保护自己小孩在公用水塘旁自发加设安全措施(竹篱笆墙),并有在水塘旁钟菜, 有一个三岁小孩在该水塘淹死了,该小孩的家庭情况是父母已离异,常日处于无人监护状态小孩淹死前三天有在其自家屋前马路上出过车祸,头部有多处缝针! 水塘也非小孩家出行的必经之路….且事发前该处是 “死胡同”,水塘后没有道路可走; 法院判决书上写:生命权纠纷案
  法院判决依据: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此条, 判监护人50%的责任;被告50%的责任!
  想请教: 该判决从被告角度出发看合理吗,是否有上诉空间? 此条款中的"侵害.."在此案中适用吗?
2010-06-30 20:32 garyhq……(江西-上饶)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0年06月30日 20时38分
    本案定为生命权纠纷案是正确的,侵害一词也没用错。虽然是死胡同,但水塘属于危险地方,你应做好安全防护与管理工作。小孩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其监护人没看管好,故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要你负担50%的责任,本律师认为过重。可以提出上诉。
2 朱君秀律师  2010-06-30 20:39
答;应当由水塘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3 超级账号5律师  2010-07-02 15:52
建议上诉。委托律师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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