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调解协议书在法律上是否有效? 去年十一月份,我和人家去打架把那个人打伤,后经过派出所的调解我们和被害人达成协议,我们赔偿被害人一万多元。(并在调解协议书上签了名。 )
而在今年2010年6份对方说我们给的钱太少了,还要求我们进行赔偿。请问我该怎样做?
当时去打架的有七个人,后面赔偿只有3个人。请问他们是不是现在还因该赔偿给他?而我们3人前面和他签订的调解协议在法律上是否无效?
而在今年2010年6份对方说我们给的钱太少了,还要求我们进行赔偿。请问我该怎样做?
当时去打架的有七个人,后面赔偿只有3个人。请问他们是不是现在还因该赔偿给他?而我们3人前面和他签订的调解协议在法律上是否无效?
2010-07-01 01:03 钟世平(江西-赣州)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朱君秀律师 2010-07-01 07:12
答;情节轻微的伤害案件在派出所主持下可以调节结案;如果当时的协议约定,对全部侵权人谅解则其他人不需要承担责任;否则,只有你们3人免责,不需要再次赔偿受害人。
2 倪振杨律师 2010-07-01 07:38
既已上法院了,还是直接请律师提供帮助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