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证据持有推定的规定可否扩大使用?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75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我与对方在建设工程的合同之外又接了一些零碎的活,因没有签订合同发生争议,对方否认是我方干的,但是我方有结算单,被告现场负责人的签字,也申请了调去路基资料。我方可否申请法院要求对方出具证明材料,来证明其所否认的是别人所干的?对方如果不能出具证明材料,可否适用上述75条的规定?(注:对方是国有公司,我方为施工队)75条下有个例子是医院不能出具有关病历材料,法院则推定原告主张成立。
我与对方在建设工程的合同之外又接了一些零碎的活,因没有签订合同发生争议,对方否认是我方干的,但是我方有结算单,被告现场负责人的签字,也申请了调去路基资料。我方可否申请法院要求对方出具证明材料,来证明其所否认的是别人所干的?对方如果不能出具证明材料,可否适用上述75条的规定?(注:对方是国有公司,我方为施工队)75条下有个例子是医院不能出具有关病历材料,法院则推定原告主张成立。
2010-06-30 01:03 shidaf……(北京-海淀区)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孙新律师 2010-06-30 08:05
涉及案件细节及履行问题,以及相关技巧,建议联系律师当面咨询为妥。
2 赵江涛律师 2010-06-30 09:16
还是聘请律师代理稳妥
3 孙新律师 2010-06-30 10:02
你的想法是对的,但是还是有一些技巧性的东西,建议找律师详细咨询。Q Q1724096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