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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追究部分股东的责任?
如何追究部分股东的责任? 2001年2月,某合资企业(下称合资公司)一般管理人员李某、王某、陈某、杨某、孙某等五位自然人共同出资兴建壹栋犬楼。为便于资金等方面的管理,李某等五人恳请合资公司对他们出资建大楼的钱由合资公司财务部门代收、代管。对此,合资公司负表示了同意。由合资公司财务部门代收李某等五人的建房资金,收款后也由财务部向李某等五人出具了收款收据。
  
大楼建完后,李、王、陈等五人又用他们共同兴建的壹栋大楼经法定机构评估、验资后作为公司注册资本,成立了一家民营企业(下称民营公司),大楼壹栋也向房产管理部门申办了民营公司的房产证。

2003年5月,合资公司因向银行贷款,随找民营公司李某等五人商量,希望民营公司能为其贷款提供担保。李某等人商量后,民营公司同意用壹栋大楼为合资公司贷款提供抵押担保。

后因合资公司未能及时归还贷款,贷款银行向法院起诉了合资公司与民营公司,并判决民营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不久,民营公司的大楼壹栋由法院裁定执行了拍卖。

法院在执行拍卖民营公司的大楼壹栋时,民营公司有二位股东背着民营公司,持合资公司财务部代收建房款时而出具的收款收据,找法院相关人员协商,并谎称他们是合资企业的职工,他们的住房是与合资公司共同出资兴建,如房屋拍卖了他们没有房居住,表示愿出几千元将房屋买下。执行拍卖的法院同意不拍卖民营公司二位股东的住房,并在原交款的基础上(即合资公司财务部出具的收款收据的基础上)每套住房补交了柒仟元人民币即将住房(约130平方米)裁定给了个人,并由当地房管部门办理了个人的房产证。

2019年3月,民营公司准备进行清算,清算组在收取合资公司财务部代收李某等五人合伙建房款时出具的收款收据时,有二位股东(杨某、孙某)无法提交收款收据。清算组查看2004年法院对民营公司大楼执行拍卖的资料时,才发现该二位股东已将合资公司财务部代收建房款出具的收款收据抵了买房款。

请问:1.民营公司股东杨某、孙某是涉嫌抽逃注册资本还是职务侵占?追诉时效如何计算?

2.是按房屋重置价格追缴杨某、孙某的货币资金还是追缴他们的房产?谢谢!
2019-04-24 09:13 liyifa……(江西-九江) 已有 4 位律师回答
1 仲夏律师  电话:18725685001  2019-04-24 09:38
属于职务侵占,也属于抽逃出资。
追缴房产。
2 毕丽荣律师  电话:13049633889  2019-05-07 22:25
这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3 陈晓云律师  2019-04-24 10:32
职务侵占,也属于抽逃出资。
4 朱君秀律师  2019-04-29 17:30
答:1、不是;与侵占的金额有关系;2、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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