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承诺人魏红华能否免除担保责任? 江苏书顺公司和魏红华于2017年3月6日出具一份共同还款承诺书给农商行,
2107年3月9日江苏华升向农商行贷款(借新还旧)300万元,已到期无法偿还,农商行起诉共同还人魏红华,魏红华能否免除还款责任?共同还款承诺书如下:
共同还款承诺书
**农商银行:
承诺人对江苏华升有限公司在贵行的所有贷款、申请签发或委托你行向他行申请签发的汇票敞口(含本承诺书签字之后发生的债权)本息及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含律师费),自愿作为共同债务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并向贵行做出如下承诺:
一、无论债务人在本承诺之外是否同时存在其他物的担保或保证,都不影响你行行使权
利,承诺人自愿放弃对物的担保享有的先诉抗辩权利。
二、无论债务用途是借新还旧还是归还敞口垫款等,承诺人对借款用途不做抗辩。
三、一旦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或因债务人违约你行提前收回贷款,承诺人即无条件按贵行要求履行偿还义务,直至所有债务及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全部清偿为止。
四、对债务人到期无法归还的债务,你行可以从承诺人任何账户中扣收,因提前扣款造成的损失由承诺人自己承担。
本承诺自承诺人签字或盖章之日生效,至债务人在你行的所有债务全部清偿完毕之日失
效,未经贵行同意本承诺不得撤消。
单位承诺人(盖章):江苏书顺公司
个人承诺人(签字/指模):魏红华
2017年3月6日
2107年3月9日江苏华升向农商行贷款(借新还旧)300万元,已到期无法偿还,农商行起诉共同还人魏红华,魏红华能否免除还款责任?共同还款承诺书如下:
共同还款承诺书
**农商银行:
承诺人对江苏华升有限公司在贵行的所有贷款、申请签发或委托你行向他行申请签发的汇票敞口(含本承诺书签字之后发生的债权)本息及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含律师费),自愿作为共同债务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并向贵行做出如下承诺:
一、无论债务人在本承诺之外是否同时存在其他物的担保或保证,都不影响你行行使权
利,承诺人自愿放弃对物的担保享有的先诉抗辩权利。
二、无论债务用途是借新还旧还是归还敞口垫款等,承诺人对借款用途不做抗辩。
三、一旦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或因债务人违约你行提前收回贷款,承诺人即无条件按贵行要求履行偿还义务,直至所有债务及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全部清偿为止。
四、对债务人到期无法归还的债务,你行可以从承诺人任何账户中扣收,因提前扣款造成的损失由承诺人自己承担。
本承诺自承诺人签字或盖章之日生效,至债务人在你行的所有债务全部清偿完毕之日失
效,未经贵行同意本承诺不得撤消。
单位承诺人(盖章):江苏书顺公司
个人承诺人(签字/指模):魏红华
2017年3月6日
2019-04-21 18:16 微笑的风ww……(江苏-镇江) 已有 15 位律师回答
1 年遇春律师 电话:13723729928 2019-04-22 00:10
保证人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2 董毅律师 电话:13704034821 2019-04-22 09:57
一般具备法律效力。
3 龙宇涛律师 电话:13018210906 2019-04-22 10:52
您好,一、据你所述情况, 魏红华在本案的身份是共同债务人而非担保人;
二、魏红华作出的还款承诺合法有效。如果认为被欺诈而出具承诺书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但须有证据证明受到欺诈;
三、 如果魏红华承担责任,可以向江苏华升有限公司追偿。
如有疑问,可以追问;如果满意,请采纳为最佳答案,
二、魏红华作出的还款承诺合法有效。如果认为被欺诈而出具承诺书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但须有证据证明受到欺诈;
三、 如果魏红华承担责任,可以向江苏华升有限公司追偿。
如有疑问,可以追问;如果满意,请采纳为最佳答案,
4 黄斌律师 电话:15179107967 2019-04-22 11:49
要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
5 罗喜立律师 电话:18975800696 2019-04-23 10:41
你好,这不是担保,这是共同偿还贷款的单方面的承诺书,与担保还是有很大的区别,在合同法中这属于无名的书面合同,这种承诺的内容要想使他无效或可撤销,必须有合同法或约定的无效情况,比如恶意串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从你的承诺书内容来看,看不出导致无效的情况。
6 陈铠楷律师 2019-04-21 18:34
1、魏红华属于保证人,无法免除还款责任。
2、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九条 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的保证期间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二条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第三十二条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第三十三条
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3、
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的追偿权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4、可以免责的情况
第三十条 保证责任的免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5、总的来说,如是没有免责法定理由,需要承担还款义务。还款后向债务人追偿。
6、如我的回答帮到你,望采纳为最佳答案,谢谢!
2、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九条 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的保证期间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二条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第三十二条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第三十三条
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3、
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的追偿权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4、可以免责的情况
第三十条 保证责任的免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5、总的来说,如是没有免责法定理由,需要承担还款义务。还款后向债务人追偿。
6、如我的回答帮到你,望采纳为最佳答案,谢谢!
7 殷运健律师 2019-04-21 19:18
这是可以起诉要回的
8 徐志远律师 2019-04-21 20:03
1、我认为不能免除魏红华的还款责任。2、我认为共同还款承诺书相当于“承诺人”自愿加入债务人行列,成为和实际借款人性质相同的债务人之一,债权人可以根据该“承诺书”起诉任何债务人或者是债务承诺人,也可以同时起诉他们共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我认为“共同还款承诺书”,不是担保承诺更不是担保合同,不存在保证期间的问题。4、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9 张德华律师 2019-04-22 08:23
魏红华属于保证人,无法免除还款责任
10 熊敏律师 2019-04-22 10:48
你好,问题已经收悉,现回复如下:
1、单从此份共同还款承诺书上看,并不能免除魏红华的还款义务。个人认为该《共同还款承诺书》性质上应为对笔借款还款方式的重新约定。
2、既然《共同还款承诺书》性质上不属于担保协议,就不存在担保期间的问题。
3、若你认为该份《共同还款承诺书》签订存在瑕疵,可以举证主张该协议可撤销或者是无效。
4、关于“至债务人在你行的所有债务全部清偿完毕之日失效”是否涉及未来债权的问题,若是认定这份协议性质为担保协议,反而对你不利。因为最高院判例,当事人约定对将来发生的债务提供担保有效。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来看,《担保法》第14条承认了最高额保证,由于最高额保证实际上是以将来之债作为其标的的,因而,该条实际上认可了将来之债可以成为保证合同的标的。
1、单从此份共同还款承诺书上看,并不能免除魏红华的还款义务。个人认为该《共同还款承诺书》性质上应为对笔借款还款方式的重新约定。
2、既然《共同还款承诺书》性质上不属于担保协议,就不存在担保期间的问题。
3、若你认为该份《共同还款承诺书》签订存在瑕疵,可以举证主张该协议可撤销或者是无效。
4、关于“至债务人在你行的所有债务全部清偿完毕之日失效”是否涉及未来债权的问题,若是认定这份协议性质为担保协议,反而对你不利。因为最高院判例,当事人约定对将来发生的债务提供担保有效。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来看,《担保法》第14条承认了最高额保证,由于最高额保证实际上是以将来之债作为其标的的,因而,该条实际上认可了将来之债可以成为保证合同的标的。
11 赵江涛律师 2019-04-22 14:33
你好!
需要结合具体的借款、用款、还款、担保等相关证据来分析;
我正在代理民间借贷担保纠纷的案件,可以看我的案例;
可以委托律师帮助代理维权,请与我联系代理事宜。
需要结合具体的借款、用款、还款、担保等相关证据来分析;
我正在代理民间借贷担保纠纷的案件,可以看我的案例;
可以委托律师帮助代理维权,请与我联系代理事宜。
12 柳士荷律师 2019-04-22 23:56
不能免除
13 郎海华律师 2019-04-25 16:03
比较复杂
14 110网律师 2019-04-25 23:51
需要承担担保责任。
15 周三明律师 2019-04-26 11:31
您好,不能免除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