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想咨询一下,18年1月经朋友介绍与湖南万享公司签订免费拿手机(带6个人)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18年1月经朋友介绍与湖南万享公司签订免费拿手机(带6个人),当时拿了一款手机说带6个人,带1人免1期,不带人就还1期690钱,当时邦定的银行卡,中间有湖南打电话说银行卡不能代扣要打款到他指定的帐号,当时也没出招证据证明他们是万享的,也没有公司帐号,所以就认为是骗子,就没理会,今年三月打征信发现重庆苏宁小额贷给我上征信,逾期不还欠款柒佰多元,3月28我把欠款结清,请问象我这种情况怎么处理?征信怎么办?
2019-04-17 08:48 ask201……(江苏-南京) 已有 6 位律师回答
1 毕丽荣律师 电话:13049633889 2019-04-17 09:26
按照约定来履行 的
2 徐荣康律师 电话:15021871079 2019-04-17 11:04
可以起诉解决的
3 陈晓云律师 2019-04-17 10:08
联系贷款机构并与之达成还款方案,否则将面临贷款机构的起诉,利息超过年利率36%以上部分法律不予支持
4 闫燕律师 2019-04-17 11:14
协商还款
5 李大贺律师 2019-04-17 13:52
如果是每月等额偿还,以后的本金、利息要逐渐减少,这样总共下来,本息还要远远小于本金×2%×借款月数。具体计算,每个月的本金因该为(原始本金-已经支付过的本金),每个月的利息等各种费用≤【(原始本金-已经支付过的本金)×2%】。
根据“法释[2015]18号”文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本金(以实际收到金额为准,且应减去前期已支付费用)、利息(年24%以内绝对保护,年36%以内相对保护)要偿还。但是不合法的利息费用部分,在兼顾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可以拒绝支付。根据“法释[2015]18号”文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过多支付的部分,债务人可以(协商、调解、诉讼)要回。
根据“法释[2015]18号”文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本金(以实际收到金额为准,且应减去前期已支付费用)、利息(年24%以内绝对保护,年36%以内相对保护)要偿还。但是不合法的利息费用部分,在兼顾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可以拒绝支付。根据“法释[2015]18号”文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过多支付的部分,债务人可以(协商、调解、诉讼)要回。
6 冯倩雯律师 2019-04-17 14:20
针对逾期问题建议尽快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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