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17年秋天哈尔滨的一个贷款公司借贷2万元,到手里是1万5千元 我在17年秋天哈尔滨的一个贷款公司借贷2万元,到手里是1万5千元,开始签合同是先息后本,一个月1800元,到了18年中旬,突然要求我本息同还,一个月3000元,还十个月,至今我已经还了7个月了,想问这样算是高利贷吗?我可以起诉他们吗?当时他们要求我已代办人的名义签署了一份租房协议,如果不还钱就要我家房子,并且压了我的户口本
2019-04-15 17:10 A0我爱我家尹博文(黑龙江-哈尔滨) 已有 4 位律师回答
1 李晓航律师 电话:18646088498 2019-04-15 17:13
你好,年利率超过百分之二十四就不受法律保护了。
2 王皓律师 电话:18104515837 2019-04-15 17:13
你好,过高部分可以拒绝承担。
3 高志博律师 电话:18686729300 2019-04-15 19:27
利息不能超过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
4 李大贺律师 2019-04-15 20:45
如果是每月等额偿还,以后的本金、利息要逐渐减少,这样总共下来,本息还要远远小于本金×2%×借款月数。具体计算,每个月的本金因该为(原始本金-已经支付过的本金),每个月的利息等各种费用≤【(原始本金-已经支付过的本金)×2%】。
根据“法释[2015]18号”文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本金(以实际收到金额为准,且应减去前期已支付费用)、利息(年24%以内绝对保护,年36%以内相对保护)要偿还。但是不合法的利息费用部分,在兼顾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可以拒绝支付。根据“法释[2015]18号”文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过多支付的部分,债务人可以(协商、调解、诉讼)要回。
根据“法释[2015]18号”文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本金(以实际收到金额为准,且应减去前期已支付费用)、利息(年24%以内绝对保护,年36%以内相对保护)要偿还。但是不合法的利息费用部分,在兼顾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可以拒绝支付。根据“法释[2015]18号”文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过多支付的部分,债务人可以(协商、调解、诉讼)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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