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是否应遵守职业道德 上海市尚伟律师事务所律师施全红在担任奥托容克冶金设备(上海)有限公司法律顾问期间,经常协助该单位做一些违反劳动者权益的活动,侵犯员工权益。令该单位的员工深恶痛绝。具体如下:
1. 协助奥托容克冶金设备(上海)有限公司违法解除员工劳动合同;
2. 协助奥托容克冶金设备(上海)有限公司违法办理退工手续,侵犯员工平等再就业和名誉权;
3. 在代理奥托容克冶金设备(上海)有限公司出庭诉讼期间,经常捏造事实,编制谎言,诬陷、侮辱、诽谤对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进行人身攻击,比如,明知对方当事人是无辜的,没有任何过错,奥托容克冶金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也拿不出任何证据证明对方有过错,她仍用“屡犯错误、屡教不改”、“道德败坏”、“无个人修养”等恶语骂对方当事人(这些有庭审笔录作证)。
4. 在法庭上常用滔滔不绝谎言混淆是非,欺骗法官,拖延(占用)庭审时间。可以说这也是她能取胜某些官司的惯用伎俩。
根据法律规定,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故,律师就案件的事实发表辩论、辩护意见,或者根据案件的相关证据论述自己的观点,或者复述相关当事人、证人的言论,均不属于诽谤。但律师在法庭上恶意诽谤他人的,属于违法行为,受害人可以要求其停止侵害。
我真的希望律师执业能够一切从实际出发,忠于客观事实,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出庭辩护,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负责,对社会主义法制负责。
1. 协助奥托容克冶金设备(上海)有限公司违法解除员工劳动合同;
2. 协助奥托容克冶金设备(上海)有限公司违法办理退工手续,侵犯员工平等再就业和名誉权;
3. 在代理奥托容克冶金设备(上海)有限公司出庭诉讼期间,经常捏造事实,编制谎言,诬陷、侮辱、诽谤对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进行人身攻击,比如,明知对方当事人是无辜的,没有任何过错,奥托容克冶金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也拿不出任何证据证明对方有过错,她仍用“屡犯错误、屡教不改”、“道德败坏”、“无个人修养”等恶语骂对方当事人(这些有庭审笔录作证)。
4. 在法庭上常用滔滔不绝谎言混淆是非,欺骗法官,拖延(占用)庭审时间。可以说这也是她能取胜某些官司的惯用伎俩。
根据法律规定,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故,律师就案件的事实发表辩论、辩护意见,或者根据案件的相关证据论述自己的观点,或者复述相关当事人、证人的言论,均不属于诽谤。但律师在法庭上恶意诽谤他人的,属于违法行为,受害人可以要求其停止侵害。
我真的希望律师执业能够一切从实际出发,忠于客观事实,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出庭辩护,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负责,对社会主义法制负责。
2019-04-11 09:58 刘姥姥150(江苏-南京)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姚志斗律师 2019-04-11 09:59
需要遵守的
2 冯倩雯律师 2019-04-11 17:25
你好,被骗建议尽快报警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