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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810年9月26日在福建喜相逢公司 西安分公司签约合同购买一辆车
本人于2810年9月26日在福建喜相逢公司 西安分公司签约合同购买一辆车 本人于2810年9月26日在福建喜相逢公司  西安分公司签约合同购买一辆车。 零首付,服务费5000元人民币和第一个月供提车。 每个月还款3670元。 已还款六个月。 于2019年3月22日因无力支付车款选择退还车辆。  现福建喜相逢公司要求本人交违约金最低五千元人民币。 于西安分公司联系之后,他们说可以退。 但福建喜相逢公司仍继续要求本人交违约金。 这个违约金该不该交? 六个月连服务费已交了三万多元人民币。
2019-04-07 09:39 ask201……(陕西-渭南) 已有 5 位律师回答
1 毕丽荣律师  电话:13049633889  2019-04-07 09:59
这是可按照合同的约定来履行的
2 高飞律师  电话:18629037091  2019-04-07 19:59
如果由于违约造成损失的,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
3 陈晓云律师  2019-04-07 10:38
无法协商的,通过法院处理,由法院依法判决
4 冯倩雯律师  2019-04-07 16:57
你好,如果由于违约造成损失的,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
5 康治斌律师  2019-04-08 08:52
需要根据你们的合同约定来确定,不能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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