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属于诈骗吗? 2018年7月16日,本人因复查到西安,通过社交软件认识对方翁某,因手机电量用尽在其所在酒店充电,之后翁某自称为军官(自称参谋)到西安开会,并拿出一张印有军官证字样的红色封皮,在本人想接过打开查看时对方称证件属机密不能泄露,之后翁接打电话说在核实账目但是金额对不上,便向本人借钱称马上就归还,出于对中国军人的信任,遂转钱于对方,之后对方以各种理由,比如战友出车祸需要他这个负责人承担医药费,又称其母犯病需要金钱(他称其母是做替人运送毒品的生意),还有其至少两位战友需要考试费,他表弟出门需要购物需要钱(他称其表弟在西京医院烧伤二科),除此之外还许以巨额金钱财物,本人称不需要后对方威胁说一分钱也别想拿回去,之后他便开始躲藏不见人,后来在通化门地铁站附近的汉庭酒店时,称其母被人盯上只能凑钱赎人,为挽回本人损失不得已又被对方骗取千余元,在本人滞留西安期间,翁寄来两张字据,上面写有数件贵重物品,但本人其实什么也没有见到,另外其称在火车站附近派出所存放过大批物品,也联系过搬家公司(货拉拉,金盾),几次情况都使本人产生错误认识通过支付宝贷款,从而在本人处获得金钱若干,但在本人翻看其印有军官证字样的小册时发现里面空无一物,发觉对方是在行骗,现有对方姓名,出生年份,以及对方在用手机号。因对方的行为对本人的身体状况,精神以及生活造成极大伤害,同时在其打来的电话中疑似又在进行同样的诈骗手段。但在2019年1月份时,西五路派出所民警称对方不承认诈骗就不能算诈骗,而本人因交易次数比较多不能归属于诈骗,但诈骗罪的定义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
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基于这个定义,警方称对方只要能联系上就不属于诈骗,还称这属于法院管辖,只需要拿着对方手机号就可以起诉,民警也与骗子对话过,要求对方交出身份证号码,但之后翁光亮此人知法犯法,言语威胁,拒不出现以及返还骗取的财物。但翁某此人,数次欺诈,其动机可以确定为不纯,还自称军官骗取本人信任,又装可怜骗取本人同情,加之对方深谙诈骗与借贷性质不同,有恃无恐,拒不认罪。目前手上有一张7月26号的欠条,以及后续未写欠条的支付宝转账记录,累计一万元左右。
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基于这个定义,警方称对方只要能联系上就不属于诈骗,还称这属于法院管辖,只需要拿着对方手机号就可以起诉,民警也与骗子对话过,要求对方交出身份证号码,但之后翁光亮此人知法犯法,言语威胁,拒不出现以及返还骗取的财物。但翁某此人,数次欺诈,其动机可以确定为不纯,还自称军官骗取本人信任,又装可怜骗取本人同情,加之对方深谙诈骗与借贷性质不同,有恃无恐,拒不认罪。目前手上有一张7月26号的欠条,以及后续未写欠条的支付宝转账记录,累计一万元左右。
2019-03-31 12:55 150940……(陕西-西安) 已有 6 位律师回答
1 殷运健律师 2019-03-31 12:55
你好,交警部门无权对事故中的经济赔偿问题作出裁决,但会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后,召集双方当事或代理人进行损害赔偿调解(凡追究肇事当事人刑事责任的交通事故案件,可不予以调解)。在法定的调解期限内,事故处理人员会召集双方当事人调解两次(调解时若有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到或调解中途退离的,视为调解一次),调解达成协议的,双方签定调解书,调解达不成协议的,由事故处理人员制作调解终结书。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也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经济赔偿的民事诉讼。
赔偿的项目包括:车辆等财产损失、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另如果进行伤残鉴定后评上伤残等级还可主张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赔偿的项目包括:车辆等财产损失、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另如果进行伤残鉴定后评上伤残等级还可主张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2 张元珍律师 2019-03-31 13:24
涉嫌招摇撞骗罪。
3 康治斌律师 2019-03-31 15:03
涉嫌招摇撞骗,建议及时报警处理。
4 冯倩雯律师 2019-03-31 15:30
向法院起诉维权,耐心等待判决结果。
5 赵江涛律师 2019-03-31 15:52
及时 报警
6 超级账号5律师 2019-04-01 14:11
你好,涉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建议及时报警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