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纠纷 我跟莎相识是通过媒人介绍认识的,我们的第一次见面彼此的印象还不错,此后发生了一点误会在媒人和她父母的劝解下化解了。最后我们在媒人的见证下我们订了婚,订婚后我就催她把结婚该准备的东西先准备着,他以各种理由往后拖延,最后要求我把订婚时我们答应她买的三金、手机、电摩给她折成钱。在结婚有一个月时间时,她提出今年不结婚,理由是我有病(我是包皮过长引起的前列腺炎),不能让她怀孕。不过我在医院的检查和治疗后医生说这不是多的问题,不影响正常生育。现在人家抓住我这点不放说我生理有问题,也不相信医院的检验报告,也不去医院进一步证实。你说我这花的钱还能要回来不?如果打官司的话,能赢吗?哪位好心人给我指点一二,谢谢你了。
2013-01-31 13:46 WANGTA……(陕西-西安) 已有 4 位律师回答
1 康治斌律师 2013-01-31 13:58
针对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1,《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2,彩礼返还额度应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给付方的经济状况以及过错责任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全部或部分返还。宴请费用未实际取得不能返还。恋爱期间为表达感情而馈赠对方的小额财物,属赠与关系,不在彩礼之列,不得请求返还。小额的认定可根据当地的经济状况、当事人的经济能力等条件综合判断。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并给予评价。
1,《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2,彩礼返还额度应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给付方的经济状况以及过错责任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全部或部分返还。宴请费用未实际取得不能返还。恋爱期间为表达感情而馈赠对方的小额财物,属赠与关系,不在彩礼之列,不得请求返还。小额的认定可根据当地的经济状况、当事人的经济能力等条件综合判断。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并给予评价。
2 超级账号5律师 2013-01-31 15:19
可以的,建议诉讼解决。
3 惠忠颜律师 2013-01-31 15:51
可以要回,委托律师办理。
4 超级账号5律师 2013-01-31 16:32
起诉,要求对方返还彩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