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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岁小孩于幼儿园被烫伤是否为过失致人重伤罪
6岁小孩于幼儿园被烫伤是否为过失致人重伤罪 6岁小孩午餐时教室外与端热汤老师相撞,小孩前胸、后背约20%深II度烫伤。老师是否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八十二条 烧、烫伤。
  (一)成人烧、烫伤总面积(一度烧、烫伤面积不计算在内,下同)在百分之三十以上或者三度在百分之十以上;儿童总面积在百分之十以上或者三度在百分之五以上。
2013-01-28 22:42 goodzh……(湖南-常德)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周振文团队律师  电话:15802645148  2013年01月29日 00时38分
老师在教师附近应该预见到很可能有学生出没,但是疏忽大意导致事件发生,主管上存在比较大过失,造成他人身体重伤,涉嫌犯罪。请公安机关依法立案追究。

过失致人重伤罪,是指过失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行为。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所称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三)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2 刘昱律师  电话:13907316483  2013-01-28 23:25
不构成犯罪,按民事侵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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