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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还适用吗,怎找不到了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还适用吗,怎找不到了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家庭承包是以农户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的承包,当农户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的,由于作为承包方的户仍然存在,因此不发生继承问题;家庭成员全部死亡,家庭消亡,即户不存在的,更不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应当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但承包方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农村土地承包法》怎么找不到这条了
2019-03-11 20:15 我爱扶桑花d……(河南-商丘)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毕丽荣律师  电话:13049633889  2019-03-12 15:15
这是可以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来履行的
2 110网律师  2019-03-12 15:59
你好,建议主动咨询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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