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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承法》的一个比较含糊的问题。
关于《继承法》的一个比较含糊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继承法》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的规定如果被继承人在未生病之前已立下遗嘱,将其所有财产在被继承人死后归A继承(A系被继承人亲身子女)。那么A是否可以通过将被继承人所立遗嘱通过公证处公证的方式,来规避第二十条中“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的问题。
还有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五章 公证效力 第三十六条 “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是否对上述行为有所影响?谢谢
2010-06-26 10:03 sorigh……(重庆) 已有 4 位律师回答
1 陈晓云律师  2010-06-26 10:13
已经规定很清楚了,数份遗嘱是形式上相同的遗嘱,即都是书面、或公证或其他形式遗嘱。所以,数份遗嘱内容相抵,以后立的为准。

不现形式的遗嘱,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因此,之前公证遗嘱,而后有立内容与公证遗嘱相抵的书面遗嘱,仍以公证遗嘱为准。
2 110网律师  2010-06-26 10:54
已经规定很清楚了,数份遗嘱是形式上相同的遗嘱,即都是书面、或公证或其他形式遗嘱。所以,数份遗嘱内容相抵,以后立的为准。

不现形式的遗嘱,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因此,之前公证遗嘱,而后有立内容与公证遗嘱相抵的书面遗嘱,仍以公证遗嘱为准。
3 110网律师  2010-06-26 13:36
数份中无公证遗嘱的,以最后为准;数份中有公证和未公证遗嘱的,以公证为准;数份均公证的,以最后公证的遗嘱为准。
所以,如果被继承人认为原来的公证遗嘱不再是他的真实意思表示,他完全可以通过立新的公证遗嘱使以前的公证遗嘱失效。
4 110网律师  2010-06-26 14:02
继承人无权对遗嘱进行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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