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规定三个月后做伤残鉴定合法吗? 我和丈夫于2012年12月25日坐班车去上班途中与一辆中巴车相撞,我没伤,我丈夫锁骨粉碎性骨折、3根肋骨骨折、双肺挫伤、脾挫伤、肝脏出血、腹腔积液、胸腔积液。在医院治疗一月,做了锁骨固定手术、双肺穿刺手术,现已出院。我们是不是应该要求做伤残鉴定?在网上看是在出院15日内做鉴定,超过15日不再做鉴定了。可交警队说手续已移交给法院了,应该叫法院做,可法院说还没立案不能做,还有说要做也要等三个月后做鉴定。我怕到时候就鉴定不上级了,现在能鉴定上好几个十级的伤残。法院的三个月后做合不合理?请各位律师给个意见,指导我下一步该怎么做?谢谢!
2013-01-27 15:37 羽翼纷飞(河南-洛阳)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林传雄律师 2013-01-27 15:47
鉴定诉前、诉中都可以做。诉前单位或个人都可以委托鉴定;诉中只能是法院委托鉴定。
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的前提条件是治疗终结,也就是说是病情稳定,出院以后。
鉴定伤残等级有的涉及到关节恢复的问题,这个国家没有硬性的规定,不过平常人们都说伤筋动骨100天。所以在骨折方面鉴定中心都是在三个月以后才做,涉及到神经损伤的话最少也得半年。
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的前提条件是治疗终结,也就是说是病情稳定,出院以后。
鉴定伤残等级有的涉及到关节恢复的问题,这个国家没有硬性的规定,不过平常人们都说伤筋动骨100天。所以在骨折方面鉴定中心都是在三个月以后才做,涉及到神经损伤的话最少也得半年。
2 2013-01-27 16:08
是这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