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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婚姻关系的相关条件
解除婚姻关系的相关条件 您好,我是湖南龙山县籍人,姓田,男,于06年10月份与浙江省临安市徐姓女结为夫妻后随妻落户临安,两人育有一子已6岁,双方均为二婚,女方前面无子女,本人随前妻有一女现已16岁,现因其妻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出离婚,本人考虑孩子成长影响,不愿离婚。其妻并要求更改孩子姓名,本人不同意(孩子本随母姓双姓徐田),且其妻要求探望孩子需提前通知女方是否合理。如本人不与签字是否法院能够强者判决。谢谢
2013-01-17 16:51 一叶知春(浙江-杭州) 已有 5 位律师回答
1 杨冬梅律师  电话:15068803952  2013-01-18 00:46
法院就是在你不签字的情况下判决的。
2 110网律师  2013-01-17 16:54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3 陈晓云律师  2013-01-17 16:58
无法协商的,起诉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无和好可能的,法院应会判离,否则不会判离。存在婚姻法第32条规定情形的,属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情形有:重婚或同居;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一方被宣告失踪等。
4 110网律师  2013-01-17 17:09
如感情破解可判决离婚
5 110网律师  2013-01-18 10:42
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则法院当然可以判决离婚。要求探望前通知不违法,也合理,实践中一般也这样操作,毕竟探望需要另一方配合。建议尽量协商一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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