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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12月21日离职,结算工资时财务人员表示我支付1月的医保个人承担部分,请问该公司这样做是否合理
本人于12月21日离职,结算工资时财务人员表示我支付1月的医保个人承担部分,请问该公司这样做是否合理 本人于12月21日离职,结算工资时财务人员表示我支付1月的医保个人承担部分,理由是医保比社保提前一个月交,我12月离职,1月的社保应有我自己交付,请问该公司这样做是否合理
2013-01-15 20:05 lijing……(浙江-宁波)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杨冬梅律师  电话:15068803952  2013-01-15 20:15
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2 江珍来律师  2013-01-15 20:07
不合理的啊!你可以直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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