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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五年,有个女儿,因感情不和,向对方提出离婚而对方不同意,目前孩子由男方在抚养
结婚五年,有个女儿,因感情不和,向对方提出离婚而对方不同意,目前孩子由男方在抚养 结婚五年,有个女儿,因感情不和,向对方提出离婚而对方不同意,目前孩子由男方在抚养,我现在在国外工作,可不可以以分居满两年而提出上诉呢,这个理由成立吗,法院给予离婚吗,怎样才能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
2018-12-20 19:23 叶子(江苏-南通) 已有 4 位律师回答
1 毕丽荣律师  电话:13049633889  2018-12-20 19:25
这是可按照协议来履行的
2 徐荣康律师  电话:15021871079  2018-12-20 20:13
可以诉讼解决的
3 孙志军律师  2018-12-20 19:42
感情不和是可以起诉要求离婚的。
4 陈晓云律师  2018-12-21 10:51
法院离婚:在被告户口地法院起诉,被告离开户口地有连续居住满一年之地的,可在其居住地法院起诉。需要提交身份证、结婚证、起诉状。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无和好可能的,法院应会判离,否则不会判离。存在婚姻法第32条规定情形的,属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情形有:重婚或同居;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一方被宣告失踪等。 
 第一次未判离的,原告需要在第一次判决生效6个月后再起诉,一般第二次起诉离婚后法院会判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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