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工伤赔偿企业通过公司账户转账,得赔偿者需要缴税吗? 请问工伤赔偿企业通过公司账户转账,得赔偿者需要缴税吗?
2018-12-13 08:14 ask201……(广东-东莞) 已有 7 位律师回答
1 年遇春律师 电话:13723729928 2018-12-13 10:29
到社保局核实。
2 郎海华律师 2018-12-13 08:14
咨询主管部门
3 江珍来律师 2018-12-13 08:44
不需要纳税的。
4 陈晓云律师 2018-12-13 09:02
无须缴税
5 丘敏律师 2018-12-13 09:29
不需要纳税的。
6 张梅律师 2018-12-13 10:48
您好,根据《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2]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中“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的规定,现就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三、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对2011年1月1日之后已征税款,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按相关规定予以退还。
所以工伤赔偿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财税[2012]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中“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的规定,现就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三、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对2011年1月1日之后已征税款,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按相关规定予以退还。
所以工伤赔偿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7 刘斌律师 2018-12-13 10:49
你好,无需缴税如需法律帮助可以致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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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回复你好 我23岁工伤右眼完全失明,请问大楷能评级多少,公司需要赔偿我那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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