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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婚姻家庭 请问一下我在2006年5月16日和女方离婚,离婚协议第四条债权、债务;所有债权归女方所有,所欠债务;谁借的水还,而且在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领取了离婚证,日期是2006年5月16日,在2006年7月10日,我前妻向原告借款20万,我们这法院在我们不知情的情况下法院判我前妻借的20万由我来偿还,判决书上写到传唤我多次拒不到庭、而且过了15日上述事件才把判决书送到我单位,根本没有通知我,现在法院硬叫我偿还她20万债务,原告说我们是夫妻关系,但是我在5月16日之前就领了离婚证,请问我可管申诉,法院是否支持。
2010-06-18 19:38 724(广东) 已有 4 位律师回答
1 孙新律师  2010-06-18 20:09
如你所说,法院的审判程序存在严重问题,剥夺了你的诉讼权利,你可申请要求撤销原判决。所述判决由你一人来偿还这笔借款,也是错误的,按照法律规定,该笔债务如系夫妻共同债务,也应由夫妻共同来偿还,不能只由你一个人偿还。况且,这笔债务是你们离婚后对方负的,你没有义务来承担偿还责任。这样的判决,程序不合法,实体不公正,是错误的,你可以申请再审,要求撤销原判。
2 110网律师  2010-06-18 21:41
法院程序有问题,建议你尽快与律师面谈,如何处理。
3 110网律师  2010-06-18 22:01
建议尽快委托律师代理申诉。
4 110网律师  2010-06-18 23:59
尽快找律师办理,你们领离婚证了那你就不用还款了。具体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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