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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第一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在第二单位上班并也有合同,被解除了,请问我找谁承担责任
与第一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在第二单位上班并也有合同,被解除了,请问我找谁承担责任 我是一个四十五岁下岗失业人员,于2012年7月被劳动局聘请为公益性岗位人员, 签订有合同。8月被民政局下属单位救助站以每月700元补助第二次聘请,并签订合同。到2013年元月6号,突然通知被解雇,在此前三天,上班期间手被挂伤。我作为一个务工人员,没有违反单位任何条例,单位在我受伤期间短短几个小时决定无故将我解聘。请问他们这是合法的吗?我又该怎么来保护我的合法权益。
2013-01-06 22:33 陈红文(湖北-咸宁)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3-01-07 00:04
申请工伤,要求赔偿
2 110网律师  2013-01-07 11:52
你好,工伤事故。需要申报工伤(单位或个人均可申报的),进行工伤鉴定,确定伤残等级。赔偿项目有:医疗费、交通食宿费、住院伙食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次性就业补助金等。是否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在于劳动者一方。解除劳动关系,即可一次性算段;保留劳动关系则按月享受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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