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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我1964年9月,由银川教育局推荐,从事教师职业,属国家公办教师,直到2014年退休,教龄40年。 1984年12月,在我从教二十周年之际,中国共产党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宣传部、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人事厅、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四党政部门联名为我颁发《荣誉证书》,荣誉证书写着:长期从事社会科学工作(即二十年教龄文科教师)。 1994年9月,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为我颁发《从教三十年光荣证》和从教三十年的证章。 2004年5月,我年龄到期退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事厅为我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退休证》。退休证写着退休前身份:中教一级。 以上三份证书,是宁夏顶级权威证书,足以证明1964年--2004年我的职业身份是教师,教龄四十年。 2018年9月,银川九中九十周年校庆,由校长王锦秀主编的两本书,《银川九中90年》199页第4行随意篡改我的教师身份,写着:王建业,任职职员。《银川九中历届师生名录》18页倒数第2行,随意篡改我的教师身份,写着:王建业,任职职员。 以上两书大量发散全区,部分流出区外。我认为王锦秀侵犯了我的名誉和荣誉,请问王锦秀负有什么法律责任。
2018-11-11 22:46 王建业111(宁夏-银川)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毕丽荣律师  电话:13049633889  2018-11-12 14:58
这是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来处理的
2 李大贺律师  2018-11-13 08:21
属于对事实问题的主观认识评价问题,不涉及对名誉权的侵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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