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的违约金能否作为债权,在互有债权的情况下,一方不承认对方债权造成的损失谁承担? 我父亲在买房子的时候,房地产开放商为了多售房,提供了首付的25%借款,并签订了借款协议,分期三年还款,并规定延期还款则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4倍支付利息。而在第一年期间因为开放商交房延期,此时我父亲起诉开放商违约,并且最后胜诉了,判决书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而对方一直没有支付。时隔6年后对方电话联系我方还款,而我提起判决的违约金时,对房推说不知道,没有收到判决书,我方自然不会还款。于是对方起诉,一审的时候对方看到判决书承认了违约金,同意抵消但是却要求这些年的4倍利息。而利息计算下来反而比本金还高,这合法吗?一审认为房屋延期交房的判决书与本案无关联,这合理吗?我想咨询下,判决的违约金能否作为债权,是否能够和借款债务抵消,因对方不承认判决的违约金而造成的延期还款是否是对方的责任?
2013-01-01 20:20 wasd11……(河南-商丘)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3-01-01 20:32
判决书的违约金还是迟延履行的利息你说的不清楚,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是受法律保护的。 我的补充: 2013-01-01 20:34
迟延履行是双倍支付利息的
2 110网律师 2013-01-02 08:52
你没把案情说清楚,建议持有关材料找律师面谈。
3 2013-01-02 22:05
因为基于的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延期利息是基于借款合同,而违约金是基于商品房买卖关系,但由于权力义务主体混同,可主张抵销,但应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