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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个人借款给一事业单位,合同约定了资金用途,还款时间,利息约定不明确
我个人借款给一事业单位,合同约定了资金用途,还款时间,利息约定不明确 我个人借款给一事业单位,合同约定了资金用途,还款时间,利息约定不明确,后按合同法六十一条双方协定了利息标准,按同期银行利息每万元每天3元2角5分2厘结算,由于借款人逾期近六年,所以我以民间借贷的关糸起诉,法院确定了合同內,外的利息标准己作判决,由于借款单位违背合同资金用途,将作为棚户区改造的资金借给他人投资酒店盈利营业而改变用途,属于违约行为,我和借款人约定,按中国人民锒行规定执行,所以我能以合同纠份的案由从起诉,按合同法197,203条规定追究借款合人合同期满内的违纷责任吗?谢谢。
2018-09-28 19:37 ask201……(四川-绵阳) 已有 6 位律师回答
1 蒙彦军律师  电话:13636813455  2018-09-28 19:50
依法起诉处理
2 龙宇涛律师  电话:13018210906  2018-09-29 08:29
您好,依据合同约定处理即可
3 陈铠楷律师  2018-09-28 19:40
你好!收集证据向法院起诉,请求给付。同时申请财产保全,胜诉后可申请强制执行。
4 冯倩雯律师  2018-09-28 22:34
损失由违约方赔付。
5 陈健辉律师  2018-09-29 13:57
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6 闫燕律师  2018-09-29 13:58
损失由违约方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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