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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赔偿
刑事赔偿 1989年1月被拘押,同年6月遭逮捕。在押两年三个月丧失人身自由,逼供信等非法行为和受伤证据均有检察院“监理”的文字记录可查。其中1990年10月30日被区法院判处3年实刑并罚款5万,中院1991年4月改判两年六个月缓刑,最后中院于1994年宣告无罪。前后五年时间的冤假错案,是否具备赔偿条件?如何提出?具体操作?
2010-06-13 08:45 xiaoli……(上海) 已有 4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0-06-13 10:03
可以要求国家赔偿,可以直接向中院赔偿委员会提出。只是你当时提了没有?
2 110网律师  2010-06-13 10:48
1、具备赔偿条件
2、由做出一审判决的区法院和批准逮捕的 检察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你可向他们提出赔偿
3、程序复杂,建议委托律师
3 110网律师  2010-06-13 12:27
可能过时效了,委托律师操作
4 110网律师  2010-06-14 08:32
可能已经超过法定的时效  现在主张有一定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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