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承租方的优先购买权,违法合同法,这样的商铺租赁合同有效吗? 本人与某房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商铺租赁合同。合同内容的第五条是这样的:第五条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1、租赁期间,甲方如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乙方无异议。乙方特别声明:无论其承租的房屋售价如何,乙方自动放弃房屋的优先购买权了,届时,无需另行通知及征询其优先购买权之意见。但甲方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乙方,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后,该房屋受让方即成为本合同的甲方,由其继承本合同项下原甲方的全部合同权利及义务。
这条款违法了《合同法》第230条的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请问这个商铺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这条款违法了《合同法》第230条的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请问这个商铺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2012-12-18 14:17 8山9水(江西-鹰潭)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2-12-18 14:25
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效力的,其他条款仍然有效;不能因一个条款的问题,而否定整个合同的效力
2 110网律师 2012-12-18 14:29
1、合同中关于放弃优先购买权是有效的及约定提前通知的义务对方也要履行。
2、这份租赁合同并不会因店面所有权的转让而发生变化。
2、这份租赁合同并不会因店面所有权的转让而发生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