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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好:您好!我有个问题想咨询下,深圳市光台电子有限公司(台资厂)在没告知大陆员工的情况下
尊敬的律师好:您好!我有个问题想咨询下,深圳市光台电子有限公司(台资厂)在没告知大陆员工的情况下 尊敬的律师好:您好!我有个问题想咨询下,深圳市光台电子有限公司(台资厂)在没告知大陆员工的情况下,偷偷将公司法人和名称进行了更改并要求所有的员工重新签订合同,请问员工之前的工作年限可以得到补偿吗?谢谢!(为了维权公厂所有员工都罢工两天了)
2018-08-22 00:02 ask201……(广东-深圳)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8-08-22 12:56
您好
如果原劳动合同未到期届满,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不必再签,此时如果员工要走,是没有补偿的。
如果双方经协商一致也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2 陈晓云律师  2018-08-22 14:50
不用重新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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