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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5日在中介处和业主(二手房)签订了购房合同,合
2018年3月5日在中介处和业主(二手房)签订了购房合同,合 2018年3月5日在中介处和业主(二手房)签订了购房合同,合同约定于7月底办理购房手续以及买房只需缴纳的印花税、契税、个税,我方(购买方)先后于3月25日和4月7日向卖方交了十万元的购房定金和四十万元的首付款,自5月15日成都购房政策有变,16日起正式生效,如果现在前去办理后续购房手续,是否能够顺利办理后面的手续?如果因为没有购房资格无法购房,是否可以追回之前所交的所有定金和首付款?
2018-07-25 22:48 珊迪(四川-成都)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龙宇涛律师  电话:13018210906  2018-07-26 09:46
您好,依据合同约定处理
2 陈铠楷律师  2018-07-25 22:55
你好!根据合同的约定履行和处理,协商不好可起诉。
3 李建军律师  2018-07-25 23:18
你好。可以的。可以委托我们律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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