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从个人手上转让了一个报刊亭(邮局规定是不可以转让的,我之前不知道) 您好!我从个人手上转让了一个报刊亭(邮局规定是不可以转让的,我之前不知道),现无法继续经营了,决定关门。但是有经营权的人(第一手)要求我开门营业并缴纳租金,同时承担调亭风险。 请问1.我的转让合同可不可以认定为无效合同,2.相应经营合同所约定的租金是否可以不承担,3.我的转让费是不是有权追回 4.调亭是不是跟我没关系(我都没有经营权)5.这类问题打官司多少钱?
2018-07-07 10:24 ask201……(广东-深圳)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毕丽荣律师 电话:13049633889 2018-07-07 10:30
这是可以按照自己主张来提交相关证据的
2 冯倩雯律师 2018-07-07 13:55
这是可以按照自己主张来提交相关证据的 有需要的话可与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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