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13届毕业生,我已经签了一份大学生就业协议,但是我现在不想去那工作了,就业协议里面有备注一栏 我是2013届毕业生,我已经签了一份大学生就业协议,但是我现在不想去那工作了,就业协议里面有备注一栏, 公司在里面写了若用人单位和学生本人其中一方解约,主动解约一方支付违约金1000,然后盖章了,我也签字了,我想知道我是否要交这违约金?
2012-12-04 21:44 3112(湖南-长沙)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律师 2012-12-04 21:46
视乎合约而定
2 孙新律师 2012-12-04 21:53
你好,针对你的疑问,本律师作如下回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鉴于以上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只有为劳动者提供了专项培训及竞业限制的情况下才可以约定违约金的,你们之间的协议不涉及这方面内容,故单位和你之间关于违约金的约定当属无效
如满意,请采纳!!!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鉴于以上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只有为劳动者提供了专项培训及竞业限制的情况下才可以约定违约金的,你们之间的协议不涉及这方面内容,故单位和你之间关于违约金的约定当属无效
如满意,请采纳!!!
3 谢红宝律师 2012-12-04 21:59
不要承担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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