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案情] [/B] 个体工商户王中杰经营小型农具加工和销售,在加工过程中使用了钻床、车床和切割机等产生环境噪声的设备。依据国家排污申报登记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内乡县环保局于2003年8月5日向王中杰下达了排污申报登记通知书,要求其限期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但是王中杰对此通知置之不理,在规定的期限内,虽经环境执法人员多次对其进行说服解释工作,仍置若罔闻,拒不办理。针对王中杰的环境违法行为,该局在经过了立案登记、调查取证、告知申辩、集体审议等行政处罚程序后,依法向其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王中杰在接到处罚决定书后,认为其不排水、不排气,不属于排污者,并称该局行政处罚程序违法,遂向内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内乡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此案。经审理查明:原告王中杰在加工小型农具过程中产生了环境噪声,经内乡县环境监测站监测,其厂界噪声值超过了GB 12348—90规定的排放标准,并且处于居民区内。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2条第2款之规定,所产生的噪声为环境噪声污染,属于排污单位,应依法按时申报。原告的行为构成了拒报,内乡县环保局的行政处罚程序合法、适法正确、量罚得当,故维持内乡县环保局作出的内环罚字[2003]第061号行政处罚决定。王中杰接到判决书后,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依法驳回王中杰的上诉,维持原判。
2012-12-03 13:48 448691……(河北-廊坊)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王林律师 电话:13463270151 2012-12-03 13:58
你好,建议携带材料当面咨询律师,可以依法申请再审
2 胡爱军律师 2012-12-03 13:59
你想要说明的问题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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