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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故意安排猝死风险极大的护士上夜班,并最终造成死亡的护士长,应追究其“间接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吗?
对故意安排猝死风险极大的护士上夜班,并最终造成死亡的护士长,应追究其“间接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吗? 有一国立三乙医院护理部主任和护士长安排一位曾经做过甲状腺手术,并患有心肌缺血51岁的护士上夜班,从头天下午5点半接班到第二天早上8点下班,连续工作14.5小时,还不给按时下班,8点后还要参加晨会,会后还要参加转病房交接班,这个交接班是在规定的下班时间8点后进行,这些下班后的额外工作做完需要1-2小时,最长达3小时,长期如此,护士长却不给算加班,或安排补休。近来此护士因为在一次夜班上发生心脏不适、脸色苍白、眩晕出虚汗的几近猝死症状,而向护理部主任申请不上夜班,护理部主任却说“那是不可能的”,理由是医院和劳动法没有明确规定“45岁以上护士可以不上夜班”,还说因为她没有违反任何规定,所以就算这个护士死在夜班上也与她个人没有关系(有录音)!?
2018-06-12 02:24 永不妥协20……(云南-红河) 已有 0 位律师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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