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转让退回土地出让滞纳金归属争议 案情:
一、我公司是由国企改制设立的,改制前,原公司欠工行贷款,工行把债权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改制后,法院裁定由我公司承担该项债务,并查封了我公司正街1号房产。经法院许可,我公司与资产管理公司同意将我公司正街1号房产变卖给李某。法院向李某收取160万元执行款(法院变卖购房款)[约定该执行款扣除支付土地出让金、滞纳金等各项费用后余下支付资产管理公司]。
二、国土局认为我公司2008年改制时政府同意用正街1号房产的土地使用权抵补负资产不符合国务院的规定,向法院复函,明确要求我公司必须补交正街1号房产的土地出让金85003元和滞纳金(违约金)294705.40元,才能办理产权过户。
三、因此,我公司与资产管理公司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与李某签字房屋转让协议。上述两协议约定:由资产管理公司和购房方李某各自承担土地出让金和滞纳金的一半。
四、2017年9月,办理产权过户时,县法院从收取的160万元购房款中划转147352.7元支付滞纳金,李东舜从应支付的购房款中支付147352.7元滞纳金,国土资源局在缴款书中确认付款人为我公司。支付上述款项后,我公司认为县国土资源局收取滞纳金无法律依据,故向政府请求退还已缴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滞纳金(违约金),政府综合审计局、财政局、县法制办以及国土资源局的反馈意见,同意不应收取土地出让滞纳金。
五、我公司权利人向法院提出异议,认为正街1号房产变卖价格160万元低于市场价格,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院复函对正街1号房产变卖价格的构成作出了限定性的说明,认定李某交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滞纳金以及契税计入房地产变卖价格,确认正街1号房产变卖价格实为1914178.43元。
现对退还的违约金294705.40元归属问题有争议?
退还的违约金294705.40元,应当归资产管理公司、李某还是我公司收取?
一、我公司是由国企改制设立的,改制前,原公司欠工行贷款,工行把债权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改制后,法院裁定由我公司承担该项债务,并查封了我公司正街1号房产。经法院许可,我公司与资产管理公司同意将我公司正街1号房产变卖给李某。法院向李某收取160万元执行款(法院变卖购房款)[约定该执行款扣除支付土地出让金、滞纳金等各项费用后余下支付资产管理公司]。
二、国土局认为我公司2008年改制时政府同意用正街1号房产的土地使用权抵补负资产不符合国务院的规定,向法院复函,明确要求我公司必须补交正街1号房产的土地出让金85003元和滞纳金(违约金)294705.40元,才能办理产权过户。
三、因此,我公司与资产管理公司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与李某签字房屋转让协议。上述两协议约定:由资产管理公司和购房方李某各自承担土地出让金和滞纳金的一半。
四、2017年9月,办理产权过户时,县法院从收取的160万元购房款中划转147352.7元支付滞纳金,李东舜从应支付的购房款中支付147352.7元滞纳金,国土资源局在缴款书中确认付款人为我公司。支付上述款项后,我公司认为县国土资源局收取滞纳金无法律依据,故向政府请求退还已缴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滞纳金(违约金),政府综合审计局、财政局、县法制办以及国土资源局的反馈意见,同意不应收取土地出让滞纳金。
五、我公司权利人向法院提出异议,认为正街1号房产变卖价格160万元低于市场价格,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院复函对正街1号房产变卖价格的构成作出了限定性的说明,认定李某交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滞纳金以及契税计入房地产变卖价格,确认正街1号房产变卖价格实为1914178.43元。
现对退还的违约金294705.40元归属问题有争议?
退还的违约金294705.40元,应当归资产管理公司、李某还是我公司收取?
2018-05-10 18:00 蓝高秋(广西-南宁)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8-05-11 08:57
应该归该财产原产权人所有。
2 闫燕律师 2018-05-14 14:24
归该原产权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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