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这样谋夺我父亲的全部房产真的合法吗? 相关人及其关系:梅**是房产证上的登记人,今年初去世。有一子周**、一女周**(我)。孙子周*、孙女周*、外孙女**。
北京东城区***院是梅**的公公与其兄弟在解放前买的房产,分家后东屋分给梅**的丈夫(我的父亲),父亲在1953年因病去世,房子一直由梅**、兄周**和我三人居住直至文革开始,然后房子被收归房管局公有。我上山下乡了,兄周**在文革前已经是北京**厂的工人了,与同厂的女工结婚,生子周*、女周*。我75年返城后仍然与母亲一起住,结婚后住婆家。文革后落实政策发还私人房产,房产证上是梅**的名字。80年代初兄周**得到工厂分的平房,后该平房拆迁得到一套三居室楼房。九十年代,孙子周*娶妻生子,在酒仙桥买了一套三居室商品房。祖孙四代都搬到三居室商品房居住。草场九条***院东屋一直出租或闲置,2000年后传出拆迁信息。孙子周*夫妻二人开始运作,让梅**立了遗嘱把东城区***院东屋全部作为遗产给孙子周*,还去做了公证。对我说已经请了律师,按照法律房产是属于梅**的,她说给谁就给谁,你不同意也没用,可以给我十万元作为补偿,如果不同意既得不到房也得不到钱,我文化低人又老实、窝囊,完全不懂法律,就信以为真,很无奈地在公证上签了字,而且对丈夫***完全隐瞒了公证的事。直到两年后草场九条开始拆迁,丈夫问起房子怎么分时,才得知已经被公证同意都给周*了。丈夫打电话要讨个公道,孙子周*的妻子答复说她们是依法办事,有了公证的遗嘱,房子是老太太的她有权给谁、不给谁,说我已经签字了,还说与拆迁办联系的人就是孙子周*了。丈夫也是法盲,也相信了她的说法,认为法律真是这样的,除了生气,别无他法。后来拆迁停止了,孙子周*三口又搬到草场九条东屋去住,说是为了儿子上学。还把房子装修了,我误以为房子已经用老太太的遗嘱过户到孙子周*的名下了。
直到今年初母亲梅**去世,我们夫妻二人才知道房产证还没完成改名手续,两人都是法盲,被人"误导"了。2008年4月11日孙子周*给我打电话,说我母亲梅**的单位已经没有她的档案了,无法证明有几个子女。让我在4月12日早晨7点在我家楼下等他,用他的车接我去办手续。结果4月12日早晨6点多孙子周*就来接我了,我血压高不习惯早起,坐在车上头就开始疼。结果被拉到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我从来没进过法院,也不知道来干什么,感觉头都大了!结果在法院第九厅与哥哥签了一堆字,我没来过这种场合,头又疼,根本听不进、也听不懂法官念的是什么,就是胡乱签字。然后就自己坐公交车回家了。
中午我丈夫打我手机,打不通,他就打电话给孙子周*,才知道我是去了法院。丈夫因为第二次被完全蒙在鼓里,我回家后问我又是一问三不知,十分愤怒,拍案而起,说这是孙子周*背着他搞突然袭击,为了谋夺全部房产不择手段!然后接通一个律师事务所的免费咨询电话,谈了上述情况,问孙子周*的做法是否合理合法?才得知我夫妻二人都不懂法,被孙子周*他们的说法"误导",一直对房产权完全属于我母亲深信不疑!从律师口中才得知虽然房产证上的名字是母亲,但是父亲遗产的继承权应该是配偶子女三人的。我们才恍然大悟,即使母亲生前立遗嘱给孙子周*,那也应该只是属于她的那部分。到这时候,才感觉到我由于无知、无能、好面子,而且还有重男轻女的封建思想,被孙子周*夫妻以法律武器胁迫剥夺了房产继承权!以前在所有法律文件上的签字都是被骗了,所以马上同意丈夫帮助我去打官司。
我丈夫打电话给孙子周*说了咨询律师的结果,周*坚持认为律师说的不对!4月13日上午我丈夫去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咨询,与当事法官谭(同音字)某通了电话,被告知此案已经办理结束、拒绝与非当事人谈话。所以我丈夫又打电话问孙子周*去法院的结果,得知全部房产过户手续完成了,今后再不用找我了。
我现在想咨询两个问题:
1. 孙子周*说房产权完全属于我母亲,立遗嘱全部给他是合法的。律师说父亲遗产的继承权应该是配偶子女三人的。两种说法哪个对?
2. 法院办理前是否应该给当事人发传票?可是我没有收到传票。是没发传票给我,还是被孙子周*做了手脚?
(以上文字是我口述请人整理的)
北京东城区***院是梅**的公公与其兄弟在解放前买的房产,分家后东屋分给梅**的丈夫(我的父亲),父亲在1953年因病去世,房子一直由梅**、兄周**和我三人居住直至文革开始,然后房子被收归房管局公有。我上山下乡了,兄周**在文革前已经是北京**厂的工人了,与同厂的女工结婚,生子周*、女周*。我75年返城后仍然与母亲一起住,结婚后住婆家。文革后落实政策发还私人房产,房产证上是梅**的名字。80年代初兄周**得到工厂分的平房,后该平房拆迁得到一套三居室楼房。九十年代,孙子周*娶妻生子,在酒仙桥买了一套三居室商品房。祖孙四代都搬到三居室商品房居住。草场九条***院东屋一直出租或闲置,2000年后传出拆迁信息。孙子周*夫妻二人开始运作,让梅**立了遗嘱把东城区***院东屋全部作为遗产给孙子周*,还去做了公证。对我说已经请了律师,按照法律房产是属于梅**的,她说给谁就给谁,你不同意也没用,可以给我十万元作为补偿,如果不同意既得不到房也得不到钱,我文化低人又老实、窝囊,完全不懂法律,就信以为真,很无奈地在公证上签了字,而且对丈夫***完全隐瞒了公证的事。直到两年后草场九条开始拆迁,丈夫问起房子怎么分时,才得知已经被公证同意都给周*了。丈夫打电话要讨个公道,孙子周*的妻子答复说她们是依法办事,有了公证的遗嘱,房子是老太太的她有权给谁、不给谁,说我已经签字了,还说与拆迁办联系的人就是孙子周*了。丈夫也是法盲,也相信了她的说法,认为法律真是这样的,除了生气,别无他法。后来拆迁停止了,孙子周*三口又搬到草场九条东屋去住,说是为了儿子上学。还把房子装修了,我误以为房子已经用老太太的遗嘱过户到孙子周*的名下了。
直到今年初母亲梅**去世,我们夫妻二人才知道房产证还没完成改名手续,两人都是法盲,被人"误导"了。2008年4月11日孙子周*给我打电话,说我母亲梅**的单位已经没有她的档案了,无法证明有几个子女。让我在4月12日早晨7点在我家楼下等他,用他的车接我去办手续。结果4月12日早晨6点多孙子周*就来接我了,我血压高不习惯早起,坐在车上头就开始疼。结果被拉到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我从来没进过法院,也不知道来干什么,感觉头都大了!结果在法院第九厅与哥哥签了一堆字,我没来过这种场合,头又疼,根本听不进、也听不懂法官念的是什么,就是胡乱签字。然后就自己坐公交车回家了。
中午我丈夫打我手机,打不通,他就打电话给孙子周*,才知道我是去了法院。丈夫因为第二次被完全蒙在鼓里,我回家后问我又是一问三不知,十分愤怒,拍案而起,说这是孙子周*背着他搞突然袭击,为了谋夺全部房产不择手段!然后接通一个律师事务所的免费咨询电话,谈了上述情况,问孙子周*的做法是否合理合法?才得知我夫妻二人都不懂法,被孙子周*他们的说法"误导",一直对房产权完全属于我母亲深信不疑!从律师口中才得知虽然房产证上的名字是母亲,但是父亲遗产的继承权应该是配偶子女三人的。我们才恍然大悟,即使母亲生前立遗嘱给孙子周*,那也应该只是属于她的那部分。到这时候,才感觉到我由于无知、无能、好面子,而且还有重男轻女的封建思想,被孙子周*夫妻以法律武器胁迫剥夺了房产继承权!以前在所有法律文件上的签字都是被骗了,所以马上同意丈夫帮助我去打官司。
我丈夫打电话给孙子周*说了咨询律师的结果,周*坚持认为律师说的不对!4月13日上午我丈夫去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咨询,与当事法官谭(同音字)某通了电话,被告知此案已经办理结束、拒绝与非当事人谈话。所以我丈夫又打电话问孙子周*去法院的结果,得知全部房产过户手续完成了,今后再不用找我了。
我现在想咨询两个问题:
1. 孙子周*说房产权完全属于我母亲,立遗嘱全部给他是合法的。律师说父亲遗产的继承权应该是配偶子女三人的。两种说法哪个对?
2. 法院办理前是否应该给当事人发传票?可是我没有收到传票。是没发传票给我,还是被孙子周*做了手脚?
(以上文字是我口述请人整理的)
2018-04-13 21:58 ddz_1(北京-东城区) 已有 9 位律师回答
1 北京孟宪辉律师 电话:18801091688 2018-04-14 10:06
案情复杂
2 孙新律师 2018-04-13 22:08
您好!可以到法院调取案件材料分析?如需帮助,可来电咨询。
3 徐卫东律师 2018-04-13 22:12
你好,可以诉讼。
4 陈晓云律师 2018-04-13 22:14
已经出调解书了,不好办了。
5 申维丰律师 2018-04-13 22:30
您好,可来电咨询
6 孙新律师 2018-04-14 06:57
父亲遗产的继承权应该是配偶子女三人的,建议委托律师介入
7 赵江涛律师 2018-04-14 07:41
你好!
如果有有效遗嘱,按遗嘱继承;否则,按法定继承;
我长期代理房产继承纠纷的案件,可以看我的案例;
必要时建议委托律师介入,如需代理,可以联系我。
如果有有效遗嘱,按遗嘱继承;否则,按法定继承;
我长期代理房产继承纠纷的案件,可以看我的案例;
必要时建议委托律师介入,如需代理,可以联系我。
8 闫燕律师 2018-04-14 09:50
你好,可以诉讼
9 宋超律师 2018-04-16 10:52
继承: 根据《继承法》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如果没有遗嘱那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继承事宜。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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