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厦物业以二次变电为由,加价一倍收取国企业主电费,是否合法? 商厦物业公司以其供配电系统均属自管范围,有变压器等供配电设备,有维修维护费用及变损和线路损耗为由,在原供电局标准电费0.7——0.8元/度的基础上,还要加收一倍(0.75元/度)电的费用,是否合理?有何依据?如果合理按什么标准给予支付?
2018-04-03 13:52 红岸富翁(北京) 已有 8 位律师回答
1 赵江涛律师 2018-04-03 13:55
要看 合同
2 徐卫东律师 2018-04-03 14:04
你好,需要结合合同约定
3 孙新律师 2018-04-03 14:11
不合法。供电局投诉。
4 孙新律师 2018-04-03 14:16
建议向物价部门投诉
5 怀向阳律师 2018-04-03 14:58
你好,需要结合合同约定
6 冯倩雯律师 2018-04-03 15:15
需要结合合同约定
7 宋超律师 2018-04-03 16:01
你好,根据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承担违约责任,无法协商的起诉起诉维权
8 冯磊律师 2018-04-03 16:44
需要结合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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