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公开招标中标后我方因故终止项目是否承担法律责任 我公司于去年对我公司某项目工程的配电工程进行公开招标,工程已确定中标单位,但未发出中标通知书及与中标方签订合作协议。现因公司发生重大变动该项目被迫终止,请问各位专家,对于中标方我公司是否需要承担缔约责任,我公司是否会面临相应部门的行政处罚?
2012-11-07 16:47 cshelf(云南-昆明)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易德祥律师 电话:13529112345 2012年11月07日 18时45分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五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如果你公司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损失,需要赔偿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责任。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五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如果你公司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损失,需要赔偿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责任。
2 许传中律师 2012-11-08 09:46
您好,要的。